1.当票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,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.当票不得涂改、伪造和转让。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,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。
2.个人典当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原件);法人典当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、企业法人代码证、法人带百哦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。
3.典当综合费用包括服务、保管等费用。典当贷款的综合费用由本行遵照国家的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,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;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(含上浮)执行。
4.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。
5.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、签封后,交典当行保管。当物在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,典当行按估价的120%进行赔偿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6.本行设定当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,供客户选择。到期不能回赎的,出质人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,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当期。
7.当期界满5日后,客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,即为绝当。典当行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。
8.客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界满至绝当前赎当的,属逾期赎当,应当按典当金额和逾期天数交纳滞纳金。
9.当票遗失须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,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,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的,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。
10.下属物品不能典当:
(1)法律、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;
(2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或则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;
(3)易燃易爆物品,已被扣押或则担保的物品;
(4)工业用金银原料、材料、矿产金矿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;
(5)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;
(6)不能强制执行或则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。